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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49章 案件的性质[2/3页]

  暂且不论它是不是一起恶性案件。

  解剖结束,接下来,是对死因的判断。

  任何一具尸体的死因判断,都可以从两个相反的方向入手,一是确证,一是排除。

  确证,就是通过尸体上一些阳性的表现来推断死因。

  例如,一具尸体上有严重的颅骨骨折、大量颅内出血、大面积脑挫伤这些阳性表现,那便可以推测死因可能就是严重的颅脑损伤。

  在这起案件中,阳性的尸体表现有口唇紫绀、鼻腔的蕈样泡沫、球睑结合膜的出血点、气管内的泡沫水性肺气肿、心脏表面的出血点,这些尸体阳性表现都在提示一个死因——溺水。

  所以,死者的死亡原因极有可能是溺水。

  为什么说“可能”呢?

  是因为光有这些尸体征象,还不足以完全认定尸体就是溺死的。

  因为这些尸体征象并不是绝对特定的溺死尸体征象,一些疾病也可能造成此类的尸体征象。

  所以,法医还需要有更多的证据来支持“溺死”这个结论,如硅藻检验。

  因此姜武提取了尸体的肺组织、肝脏及肾脏进行硅藻检验,并与事发地水样中的硅藻进行对比,以此来证明死者是否真的溺死,同时证明死者是否在尸体被发现的水域溺死。

  所幸,在死者的肺组织中检出来大量硅藻,肝脏中检出少量硅藻,并且硅藻的种类与尸体被发现的水域中的硅藻种类一致,这进一步证明了死者就是在尸体被发现的水域溺死的。

  当然,这都是尸体上阳性的表现,通过阳性表现来推断死因,是确证。

  还有完全相反的一方面,那便是排除!

  有了阳性表现,还不能完全排除其他的可能性。

  例如,死者有可能是被迫服下安眠药之后被抛入河中的。

  于是,姜武提取了心血等检材,检测死者体内是否有常规毒物。

  做得更细致一点,还需要对尸体各个器官进行病理检测,以此来排查死者本身是否有基础疾病。

  这个过程,对于现在的清水县公安局来说,是极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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